個別人士報稅表指南
(D)
如何填寫報稅表

第7部 個人入息課稅
(1)
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適用於2018/1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Item point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須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
Item point
如屬已婚而申請人及其配偶或任何一方有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且兩人均擁有根
據《稅務條例》須予評稅的入息;則申請人可與其配偶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
式評稅。
Item point
如申請人有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配偶沒有根據《稅務條例》須予評稅的入息,
則申請人可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Item point
如申請人及其配偶是以合併方式評定薪俸稅,則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必
須由申請人及其配偶二人共同申請。
(就2017/18或之前的課稅年度,已婚人士如要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則必
須與其配偶一同申請。申請人的入息總額須與其配偶的入息總額合計為共同入息
總額,然後評稅。)
(2)
你須在文本報稅表方格 65或方格66 加上 「」號(只可選擇其中一項)。
Item point
請在文本報稅表方格 65 加上「」號如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
-
你是單身人士;或
-
你是已婚人士而配偶並無任何應課稅入息
(即沒有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業務收入)
 
(註︰如配偶在本年度沒有任何應課稅入息及沒有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稅
 
方式評稅,你可獲給予已婚人士免稅額);或
-
你是已婚人士,並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Item point
請在文本報稅表方格 66 加上 「」號 如果你是已婚人士,且你和配偶均有應
課稅入息,並選擇與配偶共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Item point
如你及你的配偶只有應課薪俸稅入息,則無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3)
「通常居住於香港」及「臨時居民」的定義 :
Item point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是指他 / 她為明確的目的(例如教育、業務、就業或家
庭等),自願選擇居於香港,並持續居於此地。除不論時間長短的暫時性或偶爾性的
離開外,該人是慣常及正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為他 / 她日常生活的地方,並
以香港社會一般成員身分在這裏生活。對「通常居住於香港」一詞的詮釋,請參考
本指南第11.4部
Item point
「臨時居民」指個人在作出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
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作出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
(4) 即使你及 / 或你配偶在其他利得稅報稅表或物業稅報稅表中曾經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你仍須
  填妥本部,申請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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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